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?
更新日期:2004 年06月09日
第一条 为规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 的注册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 的人员,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考核合格;
(二) 年龄在65周岁以内;
(三)最近五 年内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 的评估机构(以下简称“评估机构”)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 个月以上。
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不予注册:
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;
(二)因受刑事处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 年 的;
(三)因在财务、会计、审计、资产评估、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、撤职以上处分,自处罚、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 年 的;
(四)受吊销“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”(以下简称“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”) 的处罚,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 年 的;
(五)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,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 年 的;
(六)? 其他不予注册 的情形。
第四条? 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 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资产评估协会(以下简称“省级协会”)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(见附表);
(二)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考核批准文件;
(三)申请人与执业所在评估机构签订 的有效劳动合同;
(四)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 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;
(五)申请人执业所在评估机构出具 的证明其执业时间 和工作鉴定材料;
(六)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 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 的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、业务能力 和水平 的证明;
(七)申请人身份证件、最高学历证书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;
(八)省级协会要求 的其他材料。
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申请人向所加入 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;
(二)申请人所在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 的受理时间内,向所在地 的省级协会提交第四条所规定 的各项材料;
(三)省级协会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的,确定受理;
(四)受理申请 的省级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,并将审核意见、审核材料、《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》及相应 的电子文档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,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;
(五)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,将申请人资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30日。公示期满后10 个工作日内,对符合注册条件 的申请人,予以批准,并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;对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申请人,书面通知省级协会。
受理申请注册 的时间由省级协会确定。
第六条 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的人员,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撤销注册,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;
(一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;
(二)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 个月 的;
(三)受刑事处罚 的。
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,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,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。
注册资产评估师为申请人出具资产评估工作 年限虚假证明 的,由省级协会予以通报批评;两次以上出具虚假证明 的,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,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。
第八条 评估机构申报注册有弄虚作假行为 的,由省级协会予以通报批评,并在12 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。
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内容变更时,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。
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 年度检验, 年检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 年8月1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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